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饮酒后驾驶“皖CE7069”号面包车,在怀远县河溜镇境内河溜街道北段行驶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皖CVG209”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吕某甲见状离开事故现场,后被民警在河溜北侧涡河坝子上查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全部履行,被告人吕某甲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7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松林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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