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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人罚)(彭某某、段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某某”,男,土家族,197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433130197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家住龙山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因重大疾病于2019年7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逮捕,于2019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某,男,土家族,198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4331301985********,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家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土家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433130199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家住龙山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段某某、谭某某、彭某甲(已判决)、彭某乙(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郁某甲(已判决)、向某甲(已判决)、胡某甲(已判决)、田某甲(已判决)、向某乙(已判决)等人以地域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龙山县内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彭某某为首,以段某某、谭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龙山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09年,彭某甲被殷某甲砍伤,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怀疑系被害人殷某乙指使,便伺机寻找殷某乙报复。2011年11月19日,彭某某等人在龙山县城**宾馆附近找到殷某乙,将其强行带到**宾馆大厅。彭某某用皮带抽打殷某乙,并要其给彭某甲赔偿5000元的医药费,殷某乙不肯出,彭某某等人便对殷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其控制在**宾馆**房间。后因殷某乙家属报警,其才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11日,彭某某与郁某甲、胡某甲在湖北省恩施市板桥镇**村郜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时,与赌场的工作人员余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当晚彭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谭某某、段某某和向某甲、田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批捕在逃)等人。

2017年6月12日上午八、九点钟,彭某某、向某甲、田某甲、向某乙、谭某某、向某丙、段某某、向某丁等十余人在**酒店集合,胡某甲和郁某甲从龙山县城农贸市场购买了十来把杀猪刀,并将杀猪刀放在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后备箱内,后由郁某甲驾驶一辆丰田霸道车,向某丙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车,胡某甲驾驶一辆红色北京吉普,谭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往恩施市**的赌场行驶。彭某某等人来到距恩施市板桥镇**赌场还有几公里的一个地方便把车停下来,将四辆车的车牌全部遮住,彭某某叫一起来的人到郁某甲驾驶的丰田霸道车后备箱取刀子,除了彭某某、郁某甲、向某丙没拿刀子之外,其他每个人都领取了一把杀猪刀。彭某某吩咐大家进赌场之后他先赌,到时候看他的手势行事,并交代大家到赌场内不要伤人,不要枪钱,后彭某某等人继续开车赶往赌场。到了赌场之后,彭某某先进入赌场里面赌博,段某某、谭某某等其他人便将刀子藏在身上,陆陆续续进入赌场。彭某某进入赌场后等了一阵,轮到余某某坐庄时,就参与赌博押钱,并故意将余某某放在赌桌上的十来万元赌资拿起来押注,然后喊余某某揭碗碗,余某某不揭,双方就发生了争吵。段某某、谭某某等人看见彭某某和赌场老板发生争吵后,将杀猪刀拿了出来,叫在场的人不要动。彭某某逼余某某揭碗碗,但余某某还是不揭。彭某某便骂余某某,然后就跳上赌桌,余某某站起来准备离开,起身用手拨开刀子的时候,右手中指被刀子划伤,后余某某跑进赌场房间,并将房间门关上,段某某、谭某某等几个人便持刀追赶余某某,踹开房门并让余某某不要动,其他人将赌场内的椅子板凳砸烂。

2019年5月16日,彭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8日,段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5月6日,谭某某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7月31日,彭某某、段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殷某甲、丁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谭某某伙同他人持刀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段某某、谭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彭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段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彭某某、段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美平

检察官:李宁

检察官:田野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彭某某家住龙山县**乡**村**组,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22952****;谭某某家住龙山县**街道**组**号,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3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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