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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街**组**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街**组**号。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同被告人韩某乙约定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南街村上四家组南山小路电兔子,而后二被告人各自开车拉着设备到达现场后,用电瓶、逆变器、电线、铁钎子等设备架设电网,从南山小路铺设至树林处,约17时将电网通上电。17时30分许,村民张某甲步行途径此处,因触碰二被告人架设的电网被电身亡。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符合遭受电击死亡。当日19时30分许,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台汽车、电瓶、逆变器、电线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扣押作案工具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韩某丙、杨某甲、胡某某、吴某某、韩某丁、杨某乙、杨某丙、韩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洪光

2020年5月2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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