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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阿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疏附县xx乡xx村x组xx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xx提于2019年1月22日 下午17:00时许,为了去xx县xx乡,驾驶自己的xx号小型私家车,车内带着被害人穆xx,行驶至xx县xx乡x村x组辖区路段时,因控制不当车辆,车辆掉在路边的林带撞到杨树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中被害人穆xx严重受伤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XX案发后,积极通过被人报案、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疏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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