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中卫村西区1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在晋某区晋城**街北门文化室即北门大茶铺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茶铺内拾起一根长约1.5米的木棒对夏某某进行殴打,致夏某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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