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2019年2月15日伽某某监察委员会对吴某某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1月19日以吴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日,伽某某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2010年7月至2018年11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及履行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伽某某江巴孜乡阿亚格仓村开垦并占用12085.52亩国有土地,其中农用地71.11亩,未利用地12014.41亩。同时,未经土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许可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原有土地的生态环境。经核定:12085.52亩国有土地中,7975.9875亩为草地,目前该片草地已被破坏,其余土地均开垦为耕地,开垦范围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另,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241万元:
2012年1月至2018年2月,吴某某为了让时任伽某某安监局局长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力和人际关系帮助其疏通关系,给予方某某人民币145万元,帮助其与伽某某招商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利用该协议在伽某某江巴孜乡28村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违法所得1416.2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伽某某招商局局长颜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96万元,与伽某某招商局前后三次签订三份非法招商引资协议,并用该协议在伽某某江巴孜乡28村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取违法所得1416.2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从2010年7月至2018年11月,非法开垦并占用伽某某江巴孜乡阿亚格仓村12085.52亩国有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7975.9875亩草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人民币共计24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2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行贿罪判处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伟超
何小姬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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