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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工检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捕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懒人相亲”、“附近秒约”等APP上假借女性身份注册会员与被害人董某某(男,26岁)聊天,以交男女朋友为名义添加对方微信后,虚构自己母亲生病、过生日等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共计人民币9,032.4元,赃款被其挥霍。

2.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有缘相亲”APP上假借女性身份注册会员与被害人佟某某(男,26岁)聊天,以交男女朋友为名义添加对方微信后,虚构自己买车票、还朋友钱、父亲生病需要钱等理由骗取对方财物共计人民币3,831.39元,赃款被其挥霍。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诈骗犯罪2起,所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863.79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城子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  

2. 物证李某某实施诈骗时使用的女性照片;

3. 被害人董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淑凤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1.​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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