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周某甲,绰号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开阳县**路**院。周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周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唐某甲,绰号唐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开阳县**镇**社区**小区。唐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办事处**巷**号楼**幢**号。龚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9月3日因赌博被福泉市公安局分别处500元行政罚款,2013年11月11日、2015年1月10日、8月14日因吸毒被瓮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至2018年8月29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张某甲,小名张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办事处**巷**号楼**号,现住瓮安县**办事处**内。张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1日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4年7月3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8月2日因余庆县张某丙等人开设赌场案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解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余庆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彭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2月19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刘某甲,小名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办事处**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潘某乙,小名潘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瓮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瓮安县**办事处**花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熊某某,小名**,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现住瓮安县**办事处**租住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胡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胡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抢劫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吴某某,小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路**号。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林某某因吸毒于2017年6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时间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黄某甲,小名**,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唐某甲、龚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刘某甲、潘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10月30日、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13日期间,潘某甲伙同周某甲、龚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的**村、**村、**村、**村等地的山坡上、山林中开设赌场,召集阮某某、张某丙等四十余名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由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员负责打水,潘某乙负责放哨,邱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负责开转车专门接送赌客,吴某某在赌场放高利贷等。
2.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潘某甲伙同龚某某、段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的**村、**村、**村、**村、**村、余庆县**镇**村**等地的山坡上、山林中开设赌场,召集唐某丙、陈某甲、冉某甲等五十余名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李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打水,潘某乙负责放哨,刘某甲、邱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转车专门接送赌客,严某某、陈某甲在赌场放高利贷等。
3.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问,潘某甲伙同龚某某、米某某(另案处理)、周某丙(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的**村、**村、**村、**村、**村等地的山坡上、山林中开设赌场,召集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潘某乙负责放哨,刘某甲、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开转车专门接送赌客等。
4.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中旬期间,潘某甲伙同龚某某、米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周某丙(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的**村、**村,**镇的**场、**山庄旁,**办事处的**村、**社区、**办事处的**旁茶山上、**山,**镇与**镇、开阳的交界处等地的山坡上、山林中开设赌场,召集张某丁、黄某乙、黄某丙、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五十余名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由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员负责打水,潘某乙、彭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负责放哨,刘某甲、彭某甲、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胡某乙等人员负责开转车专门接送赌客,杨某甲、成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等。
5.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4月期间,潘某甲伙同周某甲、唐某甲、某某军(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瓮安县**办事处**小区彭某乙住宅、**内黄某丙租住房内、**房蔡某某住宅,**办事处**小区刘某丙住宅、**酒店**房间内、**餐馆**包房内等地的住宅内、餐馆内、酒店内等十余处开设赌场,召集张某丁、黄某乙等二十余名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由陈某乙(另案处理)、冉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员负责打水,潘某乙、彭某甲、刘某甲负责放哨,杨某甲、成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等。
6.2019年5月期间,潘某甲伙同周某甲、裴某某(已判刑)、唐某甲等人多次在瓮安县**镇**村**组、**镇与**镇、开阳县交界的山坡上、山林中等地开设赌场,召集张某丁、黄某乙等四十余名赌客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从中抽头渔利,由陈某乙(另案处理)、冉某乙(另案处理)、黄某甲等人员负责打水,潘某乙、刘某甲负责放哨,刘某甲、林某某、熊某某等人员负责开转车专门接送赌客,成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高利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措施相关手续、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张某戊、黎某某、李某乙等75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唐某甲、龚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刘某甲、潘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唐某甲、龚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被告人彭某甲、刘某甲、潘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十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迫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张某甲、彭某甲、刘某甲、潘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先进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押于**看守所,周某甲现押于**看守所,唐某甲、龚某某、张某甲、彭某甲、潘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吴某某、林某某、黄某甲现押于**看守所,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
2.本案案卷材料拾柒册,光盘肆张,散件壹份二十五页。
3.本院起诉书玖拾伍份、量刑建议书肆份、证据目录壹份、证据开示清单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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