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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滕州市荆河办事处。2012年9月11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滕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自卸三轮汽车沿滕州市龙阳镇镇政府门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阳镇董沙土村路段处,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盆骨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王某某亲属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孙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利娟

刘  博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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