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李冬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镇**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冬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害人邓某某(宁都竹笮人)在宁都县梅江镇长木村坪湖组经营坪湖石场,石场经营初期,被告人李冬明邀集其侄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及村里一些年纪较大的村民多次在水东工业园大门斜对面的瓦子岗路口拦路堵车,以坪湖石场运输石料的车辆进出的路是他家以前的田修的为由,强行向邓某某索要“过路费”。邓某某为了石场能正常经营,被逼无奈答应在石场经营期间每年支付车辆过路费10万元。2013年至2016年,邓某某共支付给李冬明“过路费”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现金支出明细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冬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冬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拦车堵路的方式要挟他人,强行索要车辆过路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晏利民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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