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住**电网对面小区一出租房。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信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执行完毕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行至**中学2号教学楼的3楼、4楼、5楼的数个教室内、3号教学楼3楼、4楼、5楼的数个教室内、4号教学楼5楼的数个教室内,盗窃多名学生1860余元现金。
202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到**中学保卫科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余某某、黄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童某某、方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笔录;
4.**中学各楼道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闽熙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饶市信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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