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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东埔农场东湖居委洋米某某北巷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潮南区两英镇高美村认识被害人钟某某,并认钟某某为义母。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到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翼(钟某某之子)家中虚构其是“星鑫商务酒店”股东之一,现有“星鑫商务酒店”合并到“富嘉大酒店”的项目需找人合伙投资,以投资酒店回报高,出资42.5万元可投资该项目0.5股为由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翼的信任。后黄某翼先以其之前借给谢某某的10万元入股,于2019年5月10日至5月13日期间,多次通过手机转账方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转账32.5万元。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又虚构“富嘉大酒店”沐足项目需找人合伙投资,以出资15万元投资该项目0.5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翼的信任。后被害人黄某翼于2019年5月17日至6月21日期间,多次通过手机转账向被告人谢某某转账15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为继续骗取钟某某、黄某翼的信任,于2019年6月至7月以酒店经营获利分红名义转账给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翼12017.5元。2019年8月31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黄某翼到潮南区陈店镇“富嘉大酒店”要求被告人谢某某签订合同,“富嘉大酒店”经理田某某现场揭露被告人谢某某不是“富嘉大酒店”股东,被害人黄某翼意识被骗并现场报警,民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黄某翼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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