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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5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村某出租屋。2015年10月21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街**村**号,现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村某出租屋。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始,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受他人(另案处理)雇用,在没有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运输、经营烟草。2018年4月16日21时,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在本市天河区黄村龙步北商业街3-22号对出路面搬卸香烟时被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香烟1批:其中车牌号为粤T1N01M的黑色东风牌轿车装有MILANO(硬PARIS)香烟548条、MILANO(硬NEW YORK)498条、MILANO(硬LONDON)647条、白沙(硬NISE)391条;车牌号为粤E21QR5的白色东风牌轿车装有ESSE(硬GOLD)1237条、ESSE(硬LIGHTS)998条、ESSE(硬MENTHOL)498条、红双喜(软南洋)98条;车牌号为粤AG833B的银色长安牌小货车装有MILANO(硬PARIS)香烟948条、MILANO(硬LONDON)848条、MILANO(硬NEW YORK)498条、红双喜(软南洋)98条、白沙(硬NISE)548条;无牌银色五菱小货车装有红双喜(软南洋)648条、红双喜(吉祥龙凤罐装)1992罐、红双喜(香港纪念版罐装)1892罐。

经鉴定,上述共计8503条、3884罐卷烟价值人民币1302287.04元。其中,两辆小货车上装有的共3588条、3884罐卷烟为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所得,价值人民币6325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卷烟、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4.同案人陈某某、赖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抓获现场、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洁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5册,光盘6张。

3.缴获涉案卷烟1批,现存于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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