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61X,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现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公民身份号码:410**905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郑州市二七区**,现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开始,被告人郭某从互联网上获取了“永利皇宫”、“巴黎人”、“金银岛”、“迪威国际”等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博代理账号,这些账号可再开设下级赌博代理账号,并再授权让他人登陆参与赌博。郭某获取网站的代理权限后,发展下级代理及赌博会员参与平台赌博,郭某可从赌博平台以“返水”(按参赌人员输的金额抽成)、“洗码”(按参赌人员的投注金额,返还一定比例的利益)的方式获利。上述赌博平台可以进行百家乐、斗牛、拖拉机等赌博活动。截止2020年7月份,郭某先后发展马某某、葛某某、华某某等人成为其下线赌博代理,接受他人投注获利。经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郭某通过马某某、葛某某、华某某等下级代理接受宋某某、冯某等赌徒投注共102万元,获利9.96312万元。
2、2019年底,被告人马某某从郭某处获得了“巴黎人”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账号(账号H111111),经协商以“洗码费”和合作占成等方式,由马某某帮助郭某接受下级赌徒宋某某的投注3000元,获利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马某某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郭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马某某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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