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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 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26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19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20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带着人员和两台吊车、两台半挂车,到宿州市桥区**镇**村**采石场,准备拉走其购买周某某的位于采石场的机械设备时,被告人丁某甲(时任宿州市**区**镇**村支部书记)赶到现场予以阻拦,以曾替周某某垫付过给村民的钱为由,向张某甲索要人民币2万元,不给钱不准拉走设备,后来张某甲经考虑到租赁车辆及雇佣十余名工人的费用,被迫给被告人丁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经查,被告人丁某甲从未替周某某垫付过资金。

二、寻衅滋事罪

2007年底,宿州市桥区民政局拨款人民币35000元兴建该村**敬老院,2010年期间,该敬老院建成后,犯罪嫌疑人丁某甲(时任宿州市桥区**镇**村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以看护村里广播机器为由,全家搬进敬老院居住,2011年夹沟镇纪委接到举报后,开始调查,并多次责令丁某甲搬离,2017年丁某甲搬离后,但其母亲仍居住在养老院,并且存放粮食、杂物,在院内种菜养狗至今,使该村五保户至今未能入住。

2019年3月1日十二时许,办案民警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小区门口,将被告人丁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镇政府文件、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转让协议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丁某乙、徐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杨某某、丁某丙、朱某某、武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范某某、赵某甲、王某丙、江某某、蔡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曹某某、武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任意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

      检察员:唐浩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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