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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永丰镇街**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电话:1831395****.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矣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4日09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际商贸城派出所民警叶某某接110指令:新螺蛳湾俊发彩云城售楼部门口有一名女子拖着音响直播,影响售楼部的正常经营。接警后民警叶某某带人出警赶至现场,见武某某在新螺蛳湾俊发彩云城售楼部门口手上拿着手机直播,身上背着音响,音响里面播放着口号。见此情况,民警叶某某上前表明派出所民警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武某某一直坚持不停止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后经一段时间僵持后,武某某在民警再三劝说下才将音响关闭,但手机一直对着出警民警在直播民警。因其行为已经违法,民警口头告知要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过近10分钟的再三劝说其拒不配合,民警上前将其直播设备强行暂停,民警叶某某口头传唤武某某到国际商贸城派出所配合了解情况。在其不愿配合的情况下,民警叶某某对其采取强制传唤,在去拉武某某的时候,武某某拒不配合下蹲躺倒在地,后用脚踢了民警叶某某的胸口和右腿,导致民警胸部,右大腿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指认等笔录;7、执法记录仪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公安民警依法出警执行公务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袭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永兵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被告人武某某户籍证明散页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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