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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0)_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号,2019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峰(已判刑)因与被害人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便与易某某、易飞雄(已判刑)等人商议前往邵阳县**镇刘某某家中强行索要债务。2014年1月30日23时许,易某某受唐峰纠集,与易飞雄、杨斌和刘龙(均另案处理)一同前往邵阳县**镇。唐峰持猎枪,易某某持电棍在刘某某家门口守候,刘某某出门时被易某某、杨斌、易飞雄三人抓住,唐峰用猎枪对着刘某某,易某某用电棍电击了刘。刘某某大声呼救,其侄子被害人刘某甲等人欲来解救刘某某,唐峰见状朝走在前面的刘某甲开了一枪,刘某甲被猎枪击中右下腹部倒地。刘某某乘机挣脱易某某等人的控制,唐峰又朝刘某某开了一枪。附近村民闻声前来察看,易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刘某甲、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刘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刘某甲系散弹枪枪击腹部致大量出血死亡;刘某某系散弹枪击左前臂致重伤二级,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弹壳、弹头等物证;

2.现场指认图片、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住院病历、车辆通行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刘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刘某丁、申某某、刘某戊、莫某某、陆某某、申某甲 、李某甲、方某某、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唐某甲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唐峰、杨斌、刘凯峰、易飞雄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伙同唐峰等人在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_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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