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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0开版)_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1999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镇**村**组**号。2003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2018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号。2015年7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0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甲、付某某、李某某、夏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

(一)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

2018年8月24日22时许,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在双清区**街二人民医院附近抓捕吸毒违法人员,在对吸毒人员刘某甲实施抓捕时,在刘某甲家中的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某,要其来帮忙。民警、辅警将刘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等吸毒人员抓获并控制,安排辅警雷某某、戴某某等人在房间看守李某某、陈某某、“唐海春”、“唐丙香”四人,其他人则将抓获的贺某某、刘某甲带往公安机关。付某某接到李某某电话后纠集夏某甲,夏某甲持仿制64式手枪、付某某持仿制77式手枪,付某某驾驶小轿车载着夏某甲来到刘某甲家外。夏某甲、付某某持枪先后进入刘某甲家中,见李某某等人被手铐反铐,便用枪指着辅警雷某某,李某某等人准备逃跑,辅警戴某某马上掀翻桌子欲制止夏某甲,夏某甲持枪朝戴某某开枪击中其腹部,开第二枪时枪卡壳了。李某某、“唐海春”、“唐丙香”趁乱不顾雷某某和戴某某的制止,和夏某甲、付某某逃了出去。付某某开车载着李某某、夏某甲逃离现场,“唐海春”、“唐丙香”不知去向。雷某某将戴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鉴定人戴某某系因枪击腹部致肝、胃、肠破裂,此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仿制手枪两支及照片;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手术记录;

3.证人雷某某、苏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鉴定书、物证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二)抢劫罪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在被告人夏某乙家里吸食毒品时,付某某、夏某甲、李某某要夏某乙拿钱给他们逃跑用,夏某乙先是主动通过微信转了200元到付某某的赌博游戏账号里,后付某某发现其银行账号里还有钱,但是夏某乙不愿意再给,付某某、夏某甲、李某某三人通过语言威胁和用枪、刀进行恐吓,逼迫夏某乙将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告知三人,后三人强行抢走夏某乙的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夏某乙手机微信里的7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仿制手枪两支、匕首一把及照片;

2.微信交易记录;

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8月25日上午,民警在被告人夏某乙家中将被告人付某某、夏某甲、李某壬、夏某乙抓获。在抓捕过程中,夏某甲等人将两把作案的手枪从二楼窗户丢出,后被民警查获并提取。其中仿77式手枪内有子弹五颗,仿64式手枪内有子弹三颗。仿77式手枪是付某某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江北吸食毒品时,从一个叫“江北忠哥”的人手中花一万元钱购得的,当时还送了几颗子弹,后枪一直由付某某保管。仿64式手枪是夏某甲多年前在深圳居住时,从一个毒贩处购买的,夏某甲在2018年7月份将该枪带回邵阳后放在付某某那里保管。经鉴定,上述两支仿制手枪均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仿制手枪两支及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

3.同案人李某壬、夏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书。

(四)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共五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1粒、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给夏某乙。

2018年7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夏某乙通过微信发红包150元给被告人李某某购买毒品,后骑电动车至双清区**街电厂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2粒麻古和0.4g冰毒;

2018年7月12日下午5时许,夏某乙通过微信发红包2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骑电动车至双清区**街电厂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3粒麻古和0.4g冰毒;

2018年7月12日晚7时许,夏某乙通过微信发红包1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骑电动车至双清区**街电厂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1粒麻古和0.4g冰毒;

2018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夏某乙通过微信发红包1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骑电动车至双清区**街电厂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1粒麻古和0.4g冰毒;

2018年8月1日晚7时许,夏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骑电动车至双清区**街电厂李某某家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4粒麻古和0.4g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共三次贩卖毒品麻古30粒、冰毒3克给夏某甲。

2018年8月4日凌晨,夏某甲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到双清区**街电厂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10粒麻古和1g冰毒;

2018年8月4日晚上,夏某甲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到双清区塔北路冷库附近,从李样华处购得10粒麻古和1g冰毒;

2018年8月5日晚,夏某甲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购买毒品,后到双清区双坡岭四公司附近,从李某某处购得10粒麻古和1g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共三次贩卖毒品麻古30粒、冰毒3克给付某某。

2018年8月8日,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600元给李样华要购买毒品,后李某某带了10粒麻古和1g冰毒至付某某位于双清区**街的出租屋内贩卖给付某某;

2018年8月9日,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要购买毒品,李某某带了10粒麻古和1g克冰毒至付某某的出租屋内贩卖给付某某;

2018年8月13日晚,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李某某要购买毒品,李某某带了10粒麻古和1g克冰毒至付某某的出租屋内贩卖给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通话详单;

2.同案人付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五)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罪

2018年8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开车搭载被告人夏某甲和李某某来到被告人夏某乙位于大祥区**乡**村的家里,夏某乙见李某某戴了手铐,在得知付某某和夏某甲开枪打警察后,提供自家的电动砂轮手磨机将手铐割开。夏某乙又提供矿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吸毒工具,和付某某、夏某甲、李某某在其卧室内一同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付某某租住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号**栋**号,该房有两间卧室,后夏某甲也住了进来,两人各住一间卧室。2018年8月22日晚,付某某容留刘某乙在租房自己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8月23日下午3时许,付某某容留刘某乙在付某某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8月24日晚,付某某容留刘某乙在付某某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付某某和夏某甲容留李某某在出租房夏某甲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8月24日晚11时许,付某某和夏某甲容留李某某在出租屋夏某甲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8月24日晚9时许,夏某甲和付某某容留贺某某在出租屋夏某甲卧室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及照片;

2.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

3.证人刘某乙、贺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付某某、李某某在民警执法时枪击民警,致一人重伤,并致多人逃脱民警的控制,入户持枪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七)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71粒、甲基苯丙胺(冰毒)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付某某、李某某、夏某乙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林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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