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二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97********,无业,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澧县**街道**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自己位于在澧县**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向某某、徐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结晶(俗称冰毒)。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具有吸毒嫌疑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尔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2、证人向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西清

检察官助理:刘钦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27360****);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