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铲车司机,住崇仁县**镇***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系挖机司机,住崇仁县**镇**嘴**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及姜某某等人在崇仁县****中心食堂吃完午饭后,聂某某驾驶赣FJ****面包车送黄某某及姜某某(醉酒,坐副驾驶位休息)二人离开。期间,黄某某提议去狩猎,聂某某表示同意。后聂某某开车至黄某某家,黄某某从家中拿了一支气枪和一盒铅弹回到车上。在黄某某指引下,聂某某开车往**乡**村方向行驶。途中发现路边有鸟,黄某某便示意聂某某停车,用气枪打鸟,二人捕获5只鸟后被崇仁县公安局现场抓获。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5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2只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黑水鸡;另3只系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珠颈斑鸠,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姜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聂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福林
检察官助理:杨志群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居住于崇仁县**镇**嘴**号;
2.诉讼文书卷壹册、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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