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鄄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鄄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系重大、复杂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自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经济能力,在已被“中躍标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回委托书和印章,取消对其的授权任命,且在鄄城县富春乡金堤社区项目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没有确定承包商的情况下,仍打着中躍公司富春金堤社区项目总承包的旗号,以分包上述项目工程的名义,骗取鄄城县箕山镇牌坊吴楼村村民吴某某交纳“工程承包质量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用于偿还本人担保债务和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部施工合作协议书和任命书、合同解除协议书、解聘书、声明、富春工地开支详单、结算清单、欠条、收条、个人活期存款支取凭证及授权委托书、鄄城县富春金堤社区项目扩大劳务分包协议、鄄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电子数据:户名为程良玉账号为62284803894********实际使用人为韩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名为韩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3.搜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富春派出所制作的现场搜查笔录;4.证人葛某某、李某某十七人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6.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鹤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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