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后驾驶机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东山路星缘圣府物业门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证明;(4)关于四平市交警支队如何清理整治机动三摩托车请求的答复;(5)出警说明;(6)机动车出厂合格证;(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8)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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