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金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10时许、2020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金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甘蔗地向姜某某贩卖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共两次。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金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的西瓜地附近卖分别向岳某某贩卖7元人民币、12元人民币、15元人民币的海洛因共三次。
3、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甘蔗地向岳某某贩卖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4、2020年5月11日17时许、2020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金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分别向金某某贩卖150元的海洛因、70元的海洛因共两次。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海洛因1瓶,经称量,净重0.02克,从其家厕所里查获金某吸食海洛因所用的绿色打火机1个、锡纸1张,从其家厕所外面的洗手台上查获金某的黑色触屏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且系情节严重的情形,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检察官助理:李杨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一份。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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