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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金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24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澧县**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本院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月13日由澧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澧县**路由东向西行驶,因注意力不集中,车辆逆行,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粤******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谭某某)相撞,后又与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湘******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黄某某、李某乙)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被害人方某某、谭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三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金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系肺静脉破裂致死;谭某某系心包填塞致死。经澧县公安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某、谭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2019年1月3日23时50分,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与五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计支付赔偿款共计2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肖某某、申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西清、刘钦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7363****);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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