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大王店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徐某大街西侧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检察官助理:张雷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39********
2.案卷2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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