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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郝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无业,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郝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等地作案四起,窃取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小米9S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荣耀8手机价值100元,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采用弹弓将乔某某白色哈弗M6轿车车玻璃用钢珠打碎,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未窃取车内物品。

2、2019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采用石头将田某某银色哈飞牌小轿车的主驾驶车玻璃打碎,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未窃取车内物品。

3、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饭店门口,趁车门未锁之机,窃取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荣威轿车内蓝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

4、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趁车门未锁之机,窃取孟某某白色腾翼C30轿车内蓝色小米9S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搜查、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乔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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