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 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互联网在“******网站”申请账号进行赌博,并逐步作为代理发展下线账号90个,接受投注金额约1500万元,违法获利人民币60388.61元。案发后,郑某某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2.证人证言: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翔
检 察 员: 晏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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