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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邴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邴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5分许,被告人邴某甲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城阳区龙游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西路路口处右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过路口的路某某撞倒后碾压,致车损、路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邴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陆某某、邴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检察官助理于敏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邴某甲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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