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243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8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犯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犯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9月0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了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路某某因债务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21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南区保安室旁,将被害人梁某甲用拳脚打伤,经鉴定,伤者梁某甲口部外伤致牙齿脱落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按伤者梁某甲唇部外伤致右上唇创口长度1.1厘米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梁某甲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7年6月至8月间,伙同梁某甲(已判刑),以承接网络赌博网站方式在四平市铁东区开设赌场。被告人路某某通过微信与马某某联系加入一个网名叫“共赢俱乐部”的微信群,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演变成“龙、虎、合”的方式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进行网络赌博,梁某甲主要负责收钱、派钱。其中,王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参与赌博资金分别累计人民币91710元、46110元、22084元、18263元、3455元,参与赌博资金累计181622元。
被告人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三)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微信账单、充值交易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用于开设网络赌场银行卡流水、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
(五)鉴定意见: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一份;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微信群,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路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路某某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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