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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甲诈骗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区**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0日本院审查批准当日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654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杨某甲安排曹妃甸公安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杨某甲父亲杨某乙人民币66800元。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夏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夏某某家人人民币40000元。

3.2018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贾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贾某某家人人民币146000元。

4.2018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张某甲安排唐山市丰某某政法部门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甲家人人民币152500元。

5.2018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王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家人人民币80000元。

6.2018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赵某乙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乙人民币65100元。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李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家人人民币88000元。

8.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张某乙、张某丙安排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乙及家人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2019年6月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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