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区**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5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为由,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6654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杨某甲安排曹妃甸公安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杨某甲父亲杨某乙人民币66800元。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夏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夏某某家人人民币40000元。
3.2018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贾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贾某某家人人民币146000元。
4.2018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张某甲安排唐山市丰某某政法部门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甲家人人民币152500元。
5.2018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王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家人人民币80000元。
6.2018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赵某乙安排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乙人民币65100元。
7.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李某某安排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家人人民币88000元。
8.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为唐山市丰某某政法委书记秘书,在蔡某某的介绍下,以给张某乙、张某丙安排唐山市滦南县公安局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乙及家人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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