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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租赁魏某某位于徐某区**集贸市场内的房屋从事洗浴生意,之后容留严某某、范某某等十余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至2019年7月16日案发,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82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2.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3.书证;

4.辨认、检查、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管理控制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鸿斌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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