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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男性,1X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某某某某XX组,2020年X月X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陕E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城区二环南路由东向西行经澽水河桥以西100米处时,撞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尾部,导致无号牌二轮车电动车驾驶人张某及乘车人亢某受伤,两车受损,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依据韩公交认定【2020】第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亢某无责任。

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韩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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