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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赖某某诈骗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01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居住地为福建省德化县**镇**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德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某虚构投资项目、资金周转、购买产品垫付资金等方式为由,骗走汤某某人民币256404.12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赖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走陈某人民币21998.7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梅园酒店客房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78402.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邱巧梅

2020年6月24

                                      

附件:

1. 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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