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谭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4月4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授权许可,从晋江市中医院斜对面的鞋服市场路边摊贩处购买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后存放于晋江市陈埭镇湖中村附近一仓库内用于销售。被告人谭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1月3日,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共42双,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222元;2018年3月4日至3月13日,被告人谭某某以每双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合计销售51双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给周某某,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100元;2018年4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仓库查获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男鞋(型号SHB750CR)790双,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女鞋(型号SHBA2M)1660双,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经统计,上述被查获的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按平均价110.99元/双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1915.75元。

经检验,上述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中,男鞋不符合GB/T15107-2013合格品的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男鞋790双,假冒“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羽毛球女鞋1660双;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赁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淘宝销售记录、商标注册信息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及杨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搜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人张某某及被告人谭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补充材料二十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