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覃某某盗窃)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308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村**号。2010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29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8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覃某某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06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9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到我市坦洲镇乐怡路锦绣阳光花园家佳乐商行盗窃被害人霍某莲一台黑色三星牌手机(无法鉴定)。同年9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11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到我市坦洲镇水二村永二市场外面卖鱼处盗窃被害人尹某娇一台粉红色苹果7P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0元)。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20年5月12日早上9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到我市三乡镇白石村白石市场旁地摊附近路段盗窃被害人赖某花一台紫色VIVO牌手机(无法鉴定)。

同年6月11日晚上9时30分许,被告人覃某某在三乡镇通达百货壹加壹门口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覃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