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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53岁,**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3217,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六组,现住址:同上。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08月15日13时至14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吉C1A967号二轮摩托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营盘村六组村村通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四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到案经过;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6. 指认照片等;

(二)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文书 。

(五)讯问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场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裴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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