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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蔡某某)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被告人蔡某某为被害人刘某某装修其位于音德尔镇**小区的住宅,蔡某某分两次收到刘某某交付的用于购买橱柜、衣柜等家具的50000元、安装吊顶的费用1000元,共计51000元,后蔡某某完成了装修吊顶的项目,却未购买衣柜等家具,50000元被其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蔡某某及其亲属已向刘某某赔偿5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2、2018年,被告人蔡某某为被害人胥某某装修其位于音德尔镇**小区的住宅,同年4月蔡某某入场施工,后胥某某委托蔡某某购买沙发、电视柜等家具,并预付50000元,蔡某某仅完成部分装修项目,并未购买家具即失联。案发后蔡某某及其家属已向胥某某赔偿购买家具款50000元,赔偿未完成装修部分的费用20000元,共计70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3、2018年,被告人蔡某某为被害人智某某、任某某夫妇装修其位于音德尔镇**小区的住宅,蔡某某仅完成部分装修项目即失联,案发后蔡某某及其家属已向智某某夫妇赔偿未完成装修部分的费用65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证明;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记录、收条、承诺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 胥某某提供的工行转账汇款凭条、收条; 任某某提供的装修项目内容、与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智某某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据;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

2.被害人刘某某、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伟光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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