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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293019**********,汉族,技校,务工,住邓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4时15分左右,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白马转盘西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董某某正侧面照、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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