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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0时15分许,在滑县新区**路与**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滑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豫E*****小型轿车的驾驶员胡某某无证驾驶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鉴定:从胡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郭某某诊断证明等;3.证人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鉴定书;6、被告人胡某某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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