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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套牌)从淅川县金河镇郭庄往盐库岭方向行驶,途径三桥西头福森志远学校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助理检察员:柴  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38953096)。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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