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村**号,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作为**有限公司的职工,经公司实际管理人龙某某指派于2016年11月开始担任该公司在**建设公司**第**标段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工资结算等事项。2017年12月的一天,刘某某找到谭某某协商欲从公司借走30万元。2017年12月16日,谭某某在未经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实际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出具《代付工资委托书》委托**项目部代付工人工资共计30万元,并签字加盖公司印章,最终让刘某某拿走这30万元,造成公司资金流失。至今谭某某拒不未归还**有限公司被挪用的30万元。2019年9月3日,谭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代付工资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抓获案经过,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作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后归他人使用,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夏泓
检察官助理:普成思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76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4张随案移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