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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7年3月13日因参与赌博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道与峨眉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艳军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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