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永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潘永龙至义乌市**街道**村**30号,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后踹门进到卧室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该卧室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卧室内靠东侧红色木锁箱锁扣位置箱体上提取的掌纹,靠西侧红色木箱上的黑色皮包上提取的DNA斑迹,均系被告人潘永龙所留。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潘永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永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永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辉
附:
1.被告人潘永龙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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