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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潘某某盗窃案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潘永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布依族,贵州省威宁县人,文盲,家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于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永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潘永龙至义乌市**街道**村**30号,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后踹门进到卧室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该卧室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后逃离现场。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卧室内靠东侧红色木锁箱锁扣位置箱体上提取的掌纹,靠西侧红色木箱上的黑色皮包上提取的DNA斑迹,均系被告人潘永龙所留。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潘永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永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永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永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辉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永龙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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