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游某某为骗取同学张某某的财物,将自己“wxid-196esv4tuzrb12”微信头像、名字改成同学彭某某的头像、名字。2018年3月8日至3月12日间,被告人游某某假冒彭某某,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张某某共计22500元。其中:
1、3月8日,游某某发微信给张某某谎称徒弟没钱买车票,要张某某帮助购买车票,并用自己的“liuhui89186949”微信加张某某为好友,谎称是彭某某的徒弟向张某某借款购买车票,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0元。随后,游某某在微信内谎称打牌输钱,不敢让老婆知道,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11200元。
2、3月9日,游某某发给张某某一张伪造的转账截图,谎称其姐姐已经转账15000元给张某某。游某某谎称要归还朋友“汤某某”2500元的欠款,并将自己的另一微信收款二维码发给张某某,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其支付了2500元。当天,游某某另向张某某借款7笔,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其转账1300元。
3、3月12日,游某某谎称要到银行贷款30000元用于归还张某某的欠款,但是需向银行先支付3年利息6500元,再向张某某借款65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6500元。
2019年11月12日,在广州东站游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9年12月5日,游某某父亲游运林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2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数据查询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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