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段某某(微信昵称:**,QQ昵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前,同案人姜某某(已判决)组织蔡某甲、蔡某乙、刘某某、金某某、吕某某等作弊考生报考常德市**学院考点。考前,姜某某向7名作弊考生发放了计算器或橡皮擦样式信号接收器,以2-3万元/每人的标准收取了部分考生的作弊费用。2018年9月15日、16日考试期间,李某某(已判决)在沈阳市**大学考场内偷拍试卷发给杨某某(已判决),杨某某收到试卷照片后请枪手做题,并将试卷照片、答案依次发到QQ群。姜某某安排被告人段某某、同案人何某某(已不起诉)在开考前放置信号发射器于常德市**学院考场中,考试期间姜某某、段某某、何某某在接收答案的QQ群内获取到答案后,再复制粘贴通过短信发送给作弊考生。事后姜某某给段某某、何某某各2000元报酬。案发后,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同案人姜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宁远公安执法办案中心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昌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89****);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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