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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某某甲等八人盗窃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工作单位**站长。2019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丁,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戊,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路**巷**排**号,工作单位榆林市**危险品运输服务公司。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郑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刘某某、孙某乙、某某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贺某甲、贺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榆林市**物流运输服务公司承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的油水混合物运输,后二人组织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戊、某某丁、刘某某、孙某乙等人与中石化华北油气公司采气一厂**号集气站**被告人郑某某共同合谋,在运送油水混合物途中(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盗窃油水混合物中凝析油。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孙某乙、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344.83元。

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孙某乙伙同牛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344.83元。

3、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孙某乙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612.07元。

4、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孙某乙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612.07元。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612.07元。

6、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伙同栗某戊(另案处理)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612.07元。

7、2019年3月3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8、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丙,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9、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郑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0、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栗某戊、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1、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戊、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4、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伙同白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5、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伙同白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6、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7、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8、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某某戊、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19、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郑某某伙同白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20、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郑某某伙同栗某戊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2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刘某某、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2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刘某某、某某戊、某某丙、某某丁、郑某某盗窃凝析油一吨,价值为3745.69元。

上述,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共实施盗窃22次,共计价值81068.98元;被告人郑某某实施盗窃17次,共计63275.87元;被告人某某丙实施盗窃11次,共计40935.35元;被告人某某丁实施盗窃10次,共计37189.66元;被告人刘某某共实施盗窃10次,共计36922.42元;被告人孙某乙实施盗窃4次,共计13912.8元;被告人某某戊实施盗窃三次,共计1123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丁、刘某某、孙某乙、某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郑某某、某某丙、某某丁、刘某某、孙某乙、某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且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等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活页十五页。

3.某某甲等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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