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林某兴,绰号“麻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货物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排**镇**村螺蛳塘,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货物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排**镇**村螺蛳塘,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兴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以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兴、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兴违反广丰区浙广矿业有限公司的规定,强行要求公司晚上给其货车(车牌号:赣******)装石料,因林某兴非要拉,公司没办法,让其拉了一车石料。因公司有明文规定晚上不允许出货,故矿区经理沈某利就跟着林某兴,发现该石料是林某兴拉给其朋友盖房子使用。林某兴知道该事情后,认为沈某利不给他面子,故意刁难他,便于第二天下午纠集林某某等人到公司闹事,以公司生产有污染、噪音,且说矿里水泵抽的水是老百姓的为由,拿掉公司供水的水泵,不让公司抽水及生产。当天晚上,林某某还到矿里检查水泵是否使用,当发现矿里的破碎机是开工的,林某某便叫矿里不要生产,且欲拉掉电闸,后因矿里员工阻止,且经李某灿与林某兴协商后,矿里才恢复抽水生产。
2、2O19年1月4日上午ll时许,因林某兴、林某某的货车不在往龙溪搅拌站拉石料的车队名单中,林某兴、林某某二人就用货车将采石场的地磅堵住,逼采石场李某灿跟龙溪搅拌站协商,让龙溪搅拌站同意收购林某兴、林某某货车所拉的石料。后经浙广矿业与龙溪搅拌站协商,搅拌站同意收购林某兴、林某某的石料。下午一点十分左右,林某某才将堵住地磅的车移走。经资产评估,该次堵地磅的行为造成浙广矿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597元。
3、20l9年3月5日上午9时许,因同样的事由,林某某再次用其货车将采石场的地磅堵住,林某兴则将自己的现代轿车(车牌号:赣******)将公司的大门堵住,经浙广矿业与龙溪搅拌站协商后,同意该两人将石料拉至龙溪搅拌站。至下午2时许,两人才将车辆移走。经资产评估,该次堵地磅、堵大门的行为造成浙广矿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791元。
4、2019年3月13日上午,因林某某的货车(车牌号:赣******)违反公司规定,不按顺序进行排队,铲车司机杜某某不给其货车装石料,林某某就上前殴打杜某某。
5、2019年6月10日上午,因林某兴与徐某贵因拉石料问题发生矛盾,林某兴在浙广公司矿区用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赣******)堵住徐某贵的货车,不让其拉石料,导致公司车辆秩序混乱,不能正常进出。矿区经理沈某利上前处理此事,并用记录仪全程拍摄,林某兴认为沈某利不给其面子,便与沈某利发生争吵,并于当天下午1时许,怂恿其前妻邱某仙、前岳父邱某申等四人以矿区生产有污染、噪音,影响老人休息为由到浙广矿业找沈某利闹事,并抢夺沈某利的记录仪后摔坏。
6、2019年6月14日上午6时许,林某兴、林某某的货车在浙广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内排队拉石料,因詹有国的货车插队引起其他司机的不满,导致车辆混乱。林某兴、林某某见自己的货车不能装载石子,那就让大家都不要装。林某某让林某兴的司机刘某锋用林某某的棕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将装沙路口堵住,直至下午6时许才将面包车挪开。经资产评估,该次用车堵装沙口的行为造成浙广矿业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580元。
被告人林某兴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8日,林某兴明知周某富(另案处理)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与周某富签订协议,以租金80万元将其位于广丰区排山镇黄狮村螺狮塘平畈水库边的山场租给周某富非法开采山石使用,周某富于次日先行支付20万元现金给林某兴。周某富在非法开采山石期间,共卖了7100余方山石料至广丰区竹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周某林,销赃金额为290000余元。林某兴在周某富开采山石期间,会帮忙联系货车拉山石料,会处理村里老百姓闹事,且曾以林某兴本人名义接受过广丰区国土资源局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货运车辆管理通知、照片两张、CT检查报告单、西药处方单、清单、资产评估报告、手机拍摄照片、租赁协议书、收据、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柯某和、刘某锋、沈某利、李某灿、马某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兴、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十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兴、林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到广丰区浙广矿业有限公司闹事,严重影响浙广矿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且林某某还在矿区因插队问题,随意殴打铲车司机杜某某,该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林某兴、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兴为赚取租金,在明知周某富未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将其山场租给周某富非法开采山石,并销赃29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林某兴的刑事责任。林某兴、林某某均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兴、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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