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0436,大学文化,原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区**街**委**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将该案退回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4日四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在任四平市神州买卖车二手车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交付其负责销售的四台2013年款别克凯越车,三台2013年款丰田凯美瑞车,两台2014年款丰田致炫车,共计九台车以50余万元的价格销售后,销售款被其用于治病和消费。九台车价值为陆拾玖万陆仟壹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可某甲、可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1、劳动合同书2、发票复印件3、转移登记联4、机动车档案资料5、微信聊天记录6、说明7、银行查询单8、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9、发、破案经过;10、抓获经过;11.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利,占有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19年07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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