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缑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勘察现场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滑县**医院进行抽血,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抽血照片;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3.证人缑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鉴定书;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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