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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李某某、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095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107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 月16 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 月29 日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五栋房平房区侵入被害人黄某某家院内,锯开门锁入室盗窃大米等生活用品。2019年12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石岭镇五栋房平房区入室盗窃电视机、电饭煲等生活用品。2019年12月初某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石岭镇江家洼村杨某某家院内盗窃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手推车两辆。同天晚,被告人李某甲找刘某甲以取耿某某送给其冰箱为由,到石岭村二组耿某某家中盗窃冰箱一台。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违法犯罪经历查询、(4)公民户籍信息、(5)行政处罚决定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7)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耿某某、田某某、董某某、柳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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